标准进行检测;(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设备;(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八)不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九)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标准)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资质申请和审批)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资质项数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第二十四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f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检测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二十五条(资质受理和审批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第二十六条(首次申请资质)
f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