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部、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绘图仪、复印机,金额总计超过10万元以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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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由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统筹管理。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由科信办、纪委、审计、警务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科信办主要职责是: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制作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组织参与招投标、合同管理,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实施、验收、维护等工作。第四条县局有关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在科信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配合科信办组织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项目的具体实施,参与项目的验收,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和应用成效。第五条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科信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自身实际需要规划信息化项目,研究需求、梳理业务,提出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提交项目申报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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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科信办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紧迫性等因素综合评估,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建设项目,报局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立项并启动建设。
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国家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总投资超过80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施工质量监理,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体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对涉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第九条联合开发项目合同中必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