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程度(还款可能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2002年起五级分类对象扩展至各类贷款及资产负债表外授信业务。五级分类以主观判断为主,以债项作为评级对象,但在分类标准即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中同时结合了对客户层面的分析和判断。当时的客户信用评级,其指标选定与指标权重、得分区间均依专家经验主观设置,缺乏数据支持。客户信用评级和贷款分类都存在需要细分的问题。3、第三阶段:以现金流为核心的二维评级在前一阶段发展的基础上,部分商业银行发展出了以现金流产生能力作为核心的二维信用评级体系。此类评级体系的特点主要是:评级体系由授信客户风险评级和业务风险评级(债项评级)构成,属二维评级。客户评级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与标普、穆迪等国际外部评级对应,业务评级与五级分类对应。其缺点仍然是主观性较强,弹性大,评级结果没有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现代风险管理中的主要参数挂钩。4、第四阶段:内部评级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公布,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迅速做出反应,并且鼓励本国银行按照巴塞尔新协议的标准建设和改造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提出的用于外部监管的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它允许银行在经监管当局批准后,采用自身开发的内部评级体系确定其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并以此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对单个银行的法定资本要求能够反映该银行的特定风险。与以往的各种评级方法不同,内部评级以银行历史数据为基础,运用统计分析方法,直接生成信用评级所需的各项参数,能准确计算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率(EL)等关键指标,其过程更为量化,等级更加细化,结果更为精确化,为银行更高标准的实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奠定了科学的计量手段,成为银行制度创新和信贷文化创新的推动力。[1]目前,在银监会的推动下,我国银行业积极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取得了较大进展。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国有银行以及以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银行都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看作是银行未来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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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客户价值管理的三个阶段与此对应,我国商业银行的价值管理同样经历了为规模约束、盈利约束、资本约束三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规模约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外界对商业银行的业绩评价主要按规模大小的标准来评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