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特点
一、微观主体特点
我国民营经济的微观主体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组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所有、家庭经营的工商户以及若干自然人合伙经营的工商户;私营企业则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人数8人以上(包括8人)的盈利性组织,在法律形态上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的类型。两者的区别在于雇工人数,即个体工商户基本上不雇工,或雇工很少且在7人以下。2002年,全国个体工商户的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分别是私营企业的978、139和0156倍,从中也可以看出,个体私营企业的资本金、从业人员规模远远大于个体工商户。
由于民营经济微观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经济的微观主体存在着许多差别。正是这些差别促成了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迅速崛起,并为公有制经济微观主体尤其是国有企业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未。
首先,从产权关系上看,民营经济与传统的国有制经济相比,具有产权明晰和利益分配明确等特征。无论是个人投资、合伙投资创办的企业,一般来讲,其产权关系都较为清晰,利益同享,风险共担。民营经济的这种体制特征,有利于培育和提高企业全体成员的自主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其次,从经营机制上看,民营企业和传统的国有制企业相比,具有更为灵活的经营机制。由于民营企业产权明晰,具有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以实现其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市场行为能力,从企业的运行机制来讲,必然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民营企业没有“保护伞”,它只能靠自身的实力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这就迫使民营企业必须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自主决策,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以谋求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在民营企业内部从来就不存在“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也不讲论资排辈、行政级别高低,而是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实行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利益分配机制等。
总之,以上民营企业在整体上所表现出来的产权关系明晰、经营机制灵活的两大基本特征若与各个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人才、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所具有的相对优势结合起来,必然会形成一种强大的优势,这种优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