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企业对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均随自用开发产品的折旧过程逐年转回。按时间性差异乘以年折旧率再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待间隔期满实际对外销售时,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一次性作转回处理,会计分录与上述相同。
四、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度决定将其开发产品A商业广场,转为对外租赁的资产,该广场开发成本5000万元,市场公允价8000万元,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了所得税990万元,该房产按20年计提折旧,5残值率。
按照上述分析,2007年会计处理:
f借:固定资产8000
递延税款990
贷:累计折旧3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
开发产品5000
以后年度会计按净值计提折旧,年折旧额5000(15)202375;税务申报按公允价可税前抵扣折旧额8000(15)20380,每年可递减应纳税所得额1425万元。
递延税款按折旧年限20年分期平均转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借计“所得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借计“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2375
所得税利润分配495
贷:累计折旧2375
递延税款495
采用如上处理,既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净值准确披露企业会计信息,又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原值如实记录原始计税成本,合理承担税负,为以后的纳税申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随着中国的高速现代化、城市化发展,与之紧密相关的商住房产价格总体必将呈上升趋势发展,所以对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作纳税申报,既是严格履行每个纳税人义务,从长远看,也是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由于市场价格的上涨承担不必要的税负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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