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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人跟着追出。当杨永其后退到靠近大门的厨房边时,被此时站在杨永其身后的龙英勇抓住杨的后衣领一拉,杨永其即倒在磁砖地上,造成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永其的伤情属重伤。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龙英勇及其辩护人刘万宏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定性错误,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怕龙发旺等人打被害人出事来,才将被害人往自已身边一拉,想不到这一拉,因地板系磁砖,导致被害人倒地致成重伤,这是被告人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属过失致人重伤,被告人愿认此罪。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杨永其倒地前后均没有伤害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解,符合客观事实,法庭予以采纳。最后根据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龙英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并没有仅仅围绕控方指控的罪名展开辩护,而是在否定故意伤害罪的同时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这一较轻罪名的辩护意见。从最后的辩护效果上来看,如果法院按照控方指控罪名定罪量刑的话,按照刑法规定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构成过
f失致人重伤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从而只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辩护律师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其他一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赢得了判二缓三的判决结果,辩护可以说大获成功!本案中辩护人所运用的辩护策略就是本文所称的罪名从轻辩护。尽管这种辩护形态往往会取得良好的辩护结果,但在理论上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首先,罪名从轻辩护违背了辩护律师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职业操守。其次,罪名从轻辩护使得律师变成“第二公诉人”,容易造成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矛盾和对立。比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对这种辩护策略就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只是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而不应当庭指出被告还构成另外的犯罪。在田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中,被告被指控贪污和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但是田律师经过调查却发现,被告所动用的并非公款,而是一个私营性质的关系单位的款项,所以贪污和挪用公款这两个罪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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