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虎: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
今年初,和陈老师一同到遵义,在遵义律师协会的安排下,为200多位遵义律师做了一场《罪名从轻辩护及其限制性操作》的学术讲座,现场反响热烈,演讲结束后,很多律师向我反映,这一演讲颠覆了他们很多传统的观念。这是我第一次面向律师群体进行学术演讲。以下是这次演讲内容的学术版,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8月号。现场演讲版没有时间整理,比学术版有更多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演讲结束后,我们还专程前去茅台酒厂车间参观,并在生产车间里喝到了刚刚生产出来的原浆。整个镇子飘满了酒香,那天,我喝了很多……
内容摘要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关键词罪名从轻辩护变更指控罪名量刑辩护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罪名从轻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辩护人根据指控犯罪事实选择比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反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一种辩护形态。为了更为深入直观地分析这种辩护形态,我们可以先关注一起真实的案例。
f2007年9月27日,被告人龙英勇与曾祥举、龙发旺等人在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六街开发区第26栋三楼301号房间打牌时,曾祥举因发现与其同桌打麻将的被害人杨永其打假牌诈赌而与杨发生争吵,在该屋其他房间打牌的被告人龙英勇及龙发旺等人听到争吵后闻讯赶来围观。其中曾祥举、龙发旺在动手殴打杨永其并被围观旁人劝阻的过程中,杨永其跑出房间往大门方向时,曾祥举、龙发旺及其他在场围观人跟着追出。当杨永其后退到靠近大门的厨房边时,被此时站在杨永其身后的龙英勇抓住杨的后衣领一拉,杨永其即倒在磁砖地上,造成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永其的伤情属重伤。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龙英勇及其辩护人刘万宏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定性错误,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是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怕龙发旺等人打被害人出事来,才将被害人往自已身边一拉,想不到这一拉,因地板系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