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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第四、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先给予了部分赔偿。被告人虽然系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其家境困难,在事发前,被告人家庭背负巨额债务,到目前仍未还清,加之购车贷款,所以家庭困难。案件发生后,为安抚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通过向亲友举债给付赔偿12000元。同时,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车辆挂靠单位海原县宏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和伤者各项费用12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122000元。以上事实,在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中可以证实。截止目前,合计赔偿达254000元。按照相关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第五、被告人系家庭中的顶梁柱,配偶身体残疾,孩子在家务农,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则可能致其家庭解体。
三、根据被告人自首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具体量刑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f1、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具有“死亡二人,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基准刑为三年至五年之间,但同时被告人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来调低基准刑:
(1)李阳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40;(2)李阳宇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其家人能多方筹钱、借钱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认罪悔罪情节,且挂靠公司也积极赔偿,可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20;通过上述刑事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及结合其他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被告人李阳宇犯交通肇事罪的宣告刑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由于本案只是过失犯罪及被告人从投案到今天的法庭审理,始终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改过自新的决心大,适用缓刑后,李阳宇绝对不会再危害社会,故此,李阳宇完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对被告人李阳宇适用缓刑,使李阳宇更好的告别昨天重新做人。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王成武律师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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