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阳宇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李阳宇本
人同意,指派我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庭审调查和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阳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被告人李阳宇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办案人员关于到案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协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避免损失扩大;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悔罪态度诚恳。案发后,被告人不仅未脱离本次事故现场,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现场,其人身自由始终置于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掌握之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论处。同时,被告人自首的事实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均清楚记载。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第二、依据交认字(2016第20160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造成本次交通肇事的原因系三方责任导致,包括受害人阳飞龙驾驶机动车通过
f施工作业路段时,对周围环境观察不周,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未确保安全,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被害人阳飞龙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同时,河北旭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地路面未尽到安全义务,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