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f第十一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