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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304次时间:200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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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自今年6月24日正式出台之后,引起了IT界、特别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高度关注。18号文件中相关优惠政策如何得以有效地落实?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如何认定?也自然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f(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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