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第三条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第四条管理职责: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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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7、参与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8、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9、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10、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12、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13、组织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