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值税改革70问
1加计抵减政策到底怎么操作?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f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