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f六、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f八、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3月25日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3月25日。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