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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但凡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分为二级甲等和乙等医疗事故两类。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为凡造成下列情形者之一: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f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一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分为三级甲等和乙等医疗事故两类。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为凡造成下列情形者之一: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失,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长,排尿困难;
f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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