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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东路、渝怀铁路线以西可用地范围内、清水塘收费站以南围合的城区范围的建设用地的区域详见附录三。第八条对旧城区局部地段拆迁量较大的地块及棚户区改造,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其建筑容积率可在本规定《表一》规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30《表二》。容积率增加系数控制表用地面积S1000≤S<30003000≤S<50005000≤S<1000010000≤S<1500015000≤S<2000020000≤S<3000030000≤S<50000增加比例≤30≤25≤20≤15≤10≤5≤2表二
f第九条《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军事设施、工业、仓储、物流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第十一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危房改造、修建等;4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二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取得后,能为社会提供使
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奖励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可按《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f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表三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核定建筑容积率FAR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2≤FAR<44≤FAR<6FAR≥620304050
备注:1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在退让原规划确定的建筑红线基础上再进行退让5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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