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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问题的探究
摘要: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
警钟,由此引发人们对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本文主要基于中
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基本知识,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
缺陷,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国情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出建
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2)08001
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管理当局运用一定的监管手段、采取一定的
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金融市场及交易行为等内容进
行监督与管理。
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维持金融安全稳定
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二是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保持金融效率;三是
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监管当局主要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方面,遵从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
原则、监管与自律结合原则、风险性监管原则、母国与东道国共同
监管原则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要内容
有:货币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存款保护、支付体系安全、市场准
入等。
f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统一监管体制、不完全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即以中央银行为核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其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主要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调控。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步显现,尽管在2004年,三大监管机构公布了《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初步构建各个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领域的分工合作机制,又于2008年,国务院发布《中央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使“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被添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中,但是,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缺陷。1分业监管使得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一方面,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可替代性和趋同性日益加强,因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创新却日新月异。这些都使得中央银行难以及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监管的真空。同时,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不同业务的交叉又使得新的监管方式的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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