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公司法第一节导言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权利的行使第五节股东的救济第六节公司股份第七节公司债据与资产抵押第八节公司困境第九节公司解散
新加坡公司法中文版
第一节导言1611在新加坡,与公司有关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Cap501994RevEd)》以下称“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公司,除了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其他成文法的规制。如保险公司和银行,还要分别受《保险法(Cap1421994RevEd)和《银行法(Cap201994RevEd)》的规制。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其实也是公司,受《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Cap2891994RevEd)》规制。在诸如《证券与期货法(Cap2891994RevEd)》等其他成文法中,也有一些与公司有关的条款。1612应该注意的是,普通法也会对与公司有关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补充。
第二节公司成立及其后果
f设立公司的义务1621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拥有20名以上成员的经营组织都必须设立为公司。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那些遵照新加坡其他成文法设立的,由从事特定职业的个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公司法第17(3)条)。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受《法律职业法(Cap1611994RevEd)》的规制,他们可以设立成员超过20人的合伙组织。公司的登记1622一般来说,只要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任何人都可以在新加坡通过登记设立公司。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最重要的文件是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公司法第19(1)条对此作了强制性要求。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就是公司的宪章。根据公司法第22(1)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公司股本如果有的话,并表明公司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公司组织规章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也有与公司治理有关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和组织规章有冲突,前者有优先效力。1623公司章程一经登记,登记官便签发设立通知,宣布公司成立并在通知中载明成立的日期。该通知也会注明公司的类型,即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必要时还将表明成立的公司是私营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9(4)条。公司成立的效力1624公司法第19(5)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一般效力,即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拥有此类实体的全部权利能力。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且可以永久存续直至公司解散。公司还可以拥有土地,在公司解散时,其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1625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拥有法律承认的独立身份,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判例法的确认。也就是说,公司具有独立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