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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或培训,防止事故,减
少职业危害。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其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
形式:
(一)计时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其标准
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
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乙方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办法为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一条中明确。
第十四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
日或休息日,可提前或延后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
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支付乙方加
班、加点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为:加班每日
元,加点每小时
元;婚
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每月
元。
第十七条乙方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
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甲方不得在乙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等,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甲方属于国有企业的,其标准不
得低于重庆市当年公布的失业救济平均水平)或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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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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