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需求。5.1.8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5.19教学用房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中,窗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
2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窗玻璃应满足教学要求,不得采用彩色玻璃;3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外窗的可开启窗扇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及第10.1节通风换气的规定;4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外窗在采光、保温、隔热、散热和遮阳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5.1.10炎热地区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可在内外墙设置可开闭的通风窗。通风窗下沿宜设在距室内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5.1.11教学用房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音乐教室外,各类教室的门均宜设置上亮窗;2除心理咨询室外,教学用房的门扇均宜附设观察窗。5.1.12教学用房的地面应有防潮处理。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教学用房的地面应设保温措施。5.1.13教学用房的楼层间及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走道的顶棚宜进行吸声处理。隔声、吸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5.1.14教学用房及学生公共活动区的墙面宜设置墙裙,墙裙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小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2各类中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3舞蹈教室、风雨操场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5.1.15教学用房内设置黑板或书写白板及讲台时,其材质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黑板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学不宜小于3.60m;2中学不宜小于4.OOm;2黑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OOm;3黑板下边缘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f1小学宜为0.80m~0.90m;2中学宜为100m~11Om;4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且光泽度低的材料;5讲台长度应大于黑板长度,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宜为0.20m。其两端边缘与黑板两端边缘的水平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40m。5.1.16主要教学用房应配置的教学基本设备及设施应符合表5.1.16的规定。
5.1.17安装视听教学设备的教室应设置转暗设施。
5.2普通教室5.2.1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应为O60m×040m。
5.2.2普通教室内的课桌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小学校普通教室课桌椅的排距不宜小于0.9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85m;
2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20m;3最后排课桌的后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