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十)项目合同的终止;(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政府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
内,为bt融资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第十八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预先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切实
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
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f第二十一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投资人可以向项目bt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第二十二条bt投资人可以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bt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审计结果应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第二十四条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f第二十五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第二十六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