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建筑队大多由包工头自发组成,其施工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施工队在施工前不对民工进行技术培训,对施工质量没有明确要求;在包工包料工程中,包工头为了牟取利润,偷工减料,更有甚者与不法建材商沆瀣一气,以次充好,将大量劣质建材用在农房建设中,致使一些刚刚修建的新房就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
3、安全隐患多。农村建筑队普遍存在重经营、轻安全的问题,为了节省开支,不按规
f定给民工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民工自身也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在一些农房建筑工地上,随处可见不戴安全帽、不拉防护网、乱接电源线等现象。有的包工头为了抢时间、赶进度,不顾民工的安全,强令民工疲劳作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农村居民建房意识
目前在我国农村建房中,大多建房户都是包给自己村里或者附近认识的包工头,包工头再招集民工进行施工。他们没有从事建筑业的资质证书,房建户与包工头也不签订书面合同,仅就主要的权利义务(比如工价、原材料等事项)达成一致,就开始施工。如果在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房主与包工头往往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易引起受害方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究其原因:
一是农村建房户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受传统因素影响,建房户认为建房是自己的事,占地是自己的自留地,只要将工程包给了建筑队,出了事故就是施工方的事,与己无关。
二是一些农村居民贪图小利,为无证建筑队提供了市场。一些农村居民明知个体建筑队无建筑资质,但经不起低廉的施工价格诱惑,抱着侥幸心理雇用无资质的施工队。
二、对我国农村建房中发生伤亡赔偿纠纷案件不易解决的现象透视
鉴于我国目前农村建筑队伍存在问题现状,加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市场又缺乏监督管理,农村建房中的伤亡事故案件频频发生。特别是民工伤残或死亡后,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人、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加大,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局面无疑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无奈之下,受害人只得将房主和承包人诉至法院讨回公道。
然而,受害人竟未想到这类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各方当事人均以自已的利益为中心,分别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适用法律问题各执已见。其中,有的主张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是《建筑法》或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所适用的法律归则原则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由承包人独立承担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