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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陈现杰发布时间:2004118200858阅读次数:2490
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和多元化,侵权案件从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过去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使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常常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参照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已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另一方面,由于对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尽管有些单行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但由于赔偿标准问题牵涉分配正义,对民事权利影响极大,所以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仍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起草制定,既是由于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为了依法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起草过程中,《解释》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变化。第一次变化,是对过去既有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原则持基本否定的态度,完全抛弃我国历来采取的定型化赔偿模式,按照主观计算方法设计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模式,实行差额赔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中,此种差额赔偿模式受到了质疑和批评。结合实务进行具体计算的结果也表明,完全按照主观计算方法设计的差额赔偿模式脱离中国实际,强化了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的对立,不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政策。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我们对起草《解释》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调整,重新回到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设计的定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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