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第十一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第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四章招标的条件与方式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f(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五章招标与投标的程序第十六条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