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运事业发展,规范和完善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航道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理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工程包括航道建设工程和航道养护工程。(一)本办法规定航道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和地方交通建设计划的航道整治工程和船闸扩容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护岸工程,桥梁改扩建工程,以及锚地、服务区房间和绿化工程;船闸扩容工程中新建船闸、改扩建船闸的土建工程(引航道疏浚及整治;闸首、闸室、远调码头、助航设施等)、机电设备工程(闸阀门、启闭机和电气控制等)(二)本办法规定的航道养护工程是指由省市航道管理机构立项,对已有航道、船闸、航道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及改造工程,主要包括:航道专项工程(航道护岸等部位修理或改造工程等);船闸专项、大中修工程(船闸闸首、闸室、引航道、闸阀门、远调码头、助航设施、机电设备等部位修理、更换或改造工程);航道附属设施专项工程(锚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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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筑等部位修理及改造工程、绿化养护等);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志养护等日常养护工程。涉及航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三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通招标办”实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通招标办”实施。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市交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机构实施(一)省交通招标办实施对船闸扩容工程中新建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