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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县科技局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第四条立项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合作研究项目的主体应是在浙江省境内、具有相当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基础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重点类项目符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二)合作双方已签订合作研发的协议,并在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分享明确表述;(三)国(境)外合作方具有明显的研究开发实力与优势;(四)合作研发的项目水平能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六条申报再创新产业化项目的主体应是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产业化能力、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鼓励产学研合作。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重点类项目符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二)装备、技术、成果引进合同或协议的内容详实、职责明确、知识产权明晰;(三)国(境)外装备、技术提供方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省内引进方有较强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合理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投入预算与可行的方案;
f(四)引进的装备、技术先进,成熟,不属于重复引进,再创新后能形成明显的市场竞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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