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f四向求职人员收取招聘费用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七委托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招用人员八与职业介绍机构串通,从事骗取财物等违法活动九其他违法行为。第四章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
第二十一条机构。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承办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第二十二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f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四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