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四条原则。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f第二章
求职就业
第九条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十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实介绍本人情况。
第十一条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初中、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必须先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省劳动者出省求职择业,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省劳动者来本省求职择业,应持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