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0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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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
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反映在清单综合单
价分析表里的材料单价),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
支付。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
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
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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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其他相关资料。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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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2112投标报价的依据:
本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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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其他的相关资料。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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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
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