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这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农村中小学教师老龄化趋势比较严重,年轻教师和经验丰富的教师比例较少。二、促进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合理配置的解决办法
f(一)加强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对教育师资配置的作用第一,城乡教师流动机制需要强制性的法律保障。2006年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教育法》中虽然提到了城乡教师流动,但是却没有以正式制度的形式赋予城乡教师流动机制法律意义,“鼓励和支持”这些动词的运用表明教师流动制度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而且多是属于宣传鼓励的性质,还不是稳定的正式制度。虽然我国有很多学者研究提出了一些城乡教师交流制度的想法和框架,但是没有法律的保证实施,我国的教师流动机制永远都只能停滞于起始阶段,无法有效实现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更应发挥其主导作用,积极贯彻国家提出的相关政策法规。第二,政府应保证教师流动工作相关制度的健全与落实。我国城乡教师在工资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城乡教师合理流动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的调查显示,全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年收入占城市教职工收入的比例一直低于70,且大部分省市的教职工收入差距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报告中还显示,有近50的农村教师反映并没有按时或足额地领到工资补贴。我国城乡教师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表
f明,在健全教师工资制度这一工作上,政府并没有完全、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不同地区学校之间的收入、待遇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实行城乡教师“同工同酬”,并给予流动教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建立流动教师利益补偿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点。在制定补偿津贴和奖励政策方面,政府不仅应该保证按规定严格执行,而且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对于部分权力下放情况,应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度,对工作不力者,要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另外,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需政府保证实施。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教师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应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降低城乡教师流动的风险,为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提供较为有力的保障。第三,流动教师的检查考评工作也应落实到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