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时间:2011212浏览147次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
f约用水意识。第七条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全省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全省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全省、市区域综合规划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