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法规长期以来,对水污染的防治我国一直是采取健全法制和加强环境道德教育的手段,同时实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时限内,企业没有做到达标排放,就要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而对经济发展落后、污染严重、治理难度较大的流域,要分阶段制定达标排放计划。为实现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总量控制要做到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相结合、排污总量控制和河道径流量控制相结合,以最终实现水体变清,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另外,为了使再生水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和出台明确的优惠政策和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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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顺利建设和稳定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作为保障。在监督管理措施上需加强这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制度,对小城镇的规划、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规划进行审查。
2必须严格执行1988年由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范围,监督管理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水质免费检测。
3必须实行小城镇污水治理与回用工程资质许可证制度,强调只有具备完善治理、回用操作与管理,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才有资格运营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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