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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作者日期100429第一条第二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七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使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支付第八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第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条例》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第十一条统筹地区内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划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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