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f(九)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劳务工长或劳务工长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二)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劳动合同签订时未经本人授权代签字的;(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四)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五)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六)未使用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七)施工现场未使用“建管亲情卡”进行刷卡考勤管理的;(八)施工现场工人有超过10%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九)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的;(十)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工长无故脱岗的;(二)未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整改的;(三)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自查自纠工作不真实的;
f(四)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工人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五)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六)施工现场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的;(八)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进行公示的;(九)施工现场资料管理不完善的;(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十一)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配备标准,存在人员虚报、兼职等情况的;(十二)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十三)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十四)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五条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
f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