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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柜台经营模式浅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租赁柜台经营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商家采用。然而,由于商场管理不善、柜台租赁商户经营不规范等问题,虚假宣传、雇托经营、欺诈推销、假冒名牌、退赔推诿等问题屡屡发生,消费者合法权益屡遭侵犯而维权艰难。根据《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一、租赁柜台经营主体的特点租赁柜台经营主体主要有3个特点:1双方主体均为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2出租方行业性质为商业或者服务业,承租方为商业、服务业或生产业。3出租方为内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承租方的,按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服务项目。二、租赁经营与专柜联销、承包经营的区别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把专柜联销、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方式相等同或者混淆的情况。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对三者予以准确区分,实行分类监管。专柜联销是指商店为满足生产企业(以下称厂方)直接倾听消费者意见的愿望,根据厂方的要求和商店的条件,开设专柜销售厂方产品的一种营销方式。在专柜联销中,专柜的销售人员或由厂方委派或由店方委派,专柜销售的商品为代销商品,结算时,商店按已销商品的进价返还厂方货款。专柜联销中的厂方必须是经过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国有、集体或中外合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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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柜台经营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柜台经营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租赁经营与专柜联销、承包经营的区别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主体不同。专柜联销进驻方必须是生产、加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方可以是自然人,租赁柜台经营承租方应为商业或服务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2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在专柜联销方式下,商品必须是由进驻企业生产及提供,进驻企业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等权利,但是进驻企业不得随意更改企业经营方向,一般采取扣点形式与商店进行资金结算。在承包经营方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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