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第一章总则r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r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r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r
第五章特别规定r
第一节集体合同r
第二节劳务派遣合同r
第三节其他用工形式r
第六章监督检查r
第七章法律责任r
第八章附则r
第一章总则r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r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r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r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r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r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r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r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r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r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r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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