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为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较小数额的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30以下、一般数
额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30-70、较大数额的罚款占法定罚款幅度70直至法定幅度的上限。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轻微违法行
为优先适用单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第十五条说明理由。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水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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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使不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主动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选择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公
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暂
扣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资格,并按照《江苏省水利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并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一、水资源水文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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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