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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水政20073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071124【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
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2修订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政〔2007〕3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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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定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管理实际,制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
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同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
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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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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