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4、辉县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被告人葛园园于2010年8月3日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5、2010年8月7日辉县市医院诊断证明:曹xx有机磷农药中毒;6、辉县市公安局西平罗派出所户籍证明;7、证人牛x证言,看到曹xx上吐下泄,将其送到医院;8、证人赵xx证言,将葛园园交给的空化妆品瓶送到公安局;9、证人张xx证言,2010年农历六月初十上午,葛园园来我家玩,不知道倒农药了没有;10、被害人曹xx陈述,我老婆葛园园说她做好饭了并给我端了一碗,我吃后半小时,我肚子疼并上吐下泄,医生说我是农药中毒;11、谅解书,证是明被害人曹xx对被告人葛园园行为谅解;12、被告人葛园园供述,我今天投案自首,7月26日傍晚,曹xx回家,我就去给他盛饭,我从身上拿出装农药的盒将农药倒到饭里,端出去给他吃了。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控、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f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园园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剥夺其丈夫的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园园采用下毒的方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葛园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园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园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判长员秦可妍王顺亮侯瑞斌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杜泽娟
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松松,曾用名程雪,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