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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中,其用途是与权属证书不符的。
围绕房屋用途的争议不仅在征收当中难以回避,而且在目前社会活动中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法律意识问题。一方面在相当的人群中,现代法律意识尚未被接受,人们还习惯于按老经验、老习惯办事。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市场决定了法治的新原则,而征收人不能对“法无禁止,便是权利;法无授权,便为侵权”充分理解。前者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保障房屋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用于法无禁止的领域是其权利,其实际用途只要不违法,就应当被承认;后者是严格要求社会管理者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从制订政策办法到具体的执行都要受到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界定要由专业部门而非实施征收的部门。
(四)查封房屋
在征收实践中,作为征收人应当努力尽到合理的义务,要摸清楚被征收房屋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如果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般应当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将补偿款存放到征收主管部门,以等待法院最后执行。
二、依法行政,人性征收
(一)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
当前,调解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矛盾化解方式,征收中涉及的方面关系比较多,容易造成矛盾,少数征收单位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作方法较简单粗放,缺乏耐心、热心和责任心。征收中遇到困难挫折,有时过分强调诉讼,依赖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案件法院强制执行后,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被征收人,后续的思想教育,安置补偿等工作脱节,形成案了事没了,从而造成上访案件,并给下片征收乃至整个地区征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征收单位要有大局意识,要有充分的预见性,对上访户、钉子户要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解决办法,不要让矛盾形成“蝴蝶效应”,既加大了法院的后续工作,又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公共服务工作
在征收中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不成其权利。救济制度的缺失不容忽视。征收人也应适时转变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从征收参与者的身份走出来,做好房屋征收的服务与协调工作。现场安排司法救助和专业咨询服务人员,减少被征收人盲目咨询或由于咨询不对口而跑冤枉路,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后激化矛盾:这边房屋征收实施者以现金奖励的方式激励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那一边对有纠纷需要诉讼解决的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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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者,按照民法普通程序进行诉讼,激化矛盾,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在人性化,灵活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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