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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窦红利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
摘要: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施行,在新的条例下,由征收带来的矛盾纠纷呈显著下降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在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征收;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也明显提速,伴随着旧城棚户改造,在房屋的征收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不仅制约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因此,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各类房屋在征收中的矛盾分析与解决
(一)出租房屋
《房屋征收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是对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在实际情况中,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处于分离状态,这是典型的租赁行为,征收时就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它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表面是独立的,但实际是关联的,所以在处理时应当同时考虑。为了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被拆迁人在获得货币补偿之前,必须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另给承租人提供其他租用房屋。
(二)抵押房屋
所谓抵押房屋,就是设定了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已由被征收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房屋,这类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征收人不得擅自做出处分。而在实际生活中,以民间借贷居多,双方文字为据,大部分忽略了抵押登记制度的存在,这类房屋就为征收时埋下了矛盾。一种情况,抵押房屋拆除补偿完毕后,债权人才得到消息;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在征收补偿实施前已得到消息,但没有公认的法律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债务人又不予以配合而造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以上这两种情况,要求征收人站在公平的立场,协调双方矛盾,告知双方应有的责权,通过掌握的双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纠纷,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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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理的房屋用途认定标准,正确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是解决好房屋用途争议的前提条件。在新的征收补偿条例中,对于房屋用途的界定没有具体提及,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提到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但在实际征收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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