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保理业务竞争力,针对业务特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授信管理要求,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理是指,卖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将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及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其中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属我行授信业务。第三条保理授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应加强沟通和配合,确保管理到位。第四条保理授信可分为买方类保理和卖方类保理。(一)买方类保理是指我行担任买方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坏账担保等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进口双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我行主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二)卖方类保理是指我行担任卖方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出口双保理、国内综合保理(卖方)、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等,我行主要承担卖方信用风险。第五条对于同一基础交易叙做国内综合保理业务,买方保理商和卖方保理商应均由我行分支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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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准入政策第六条叙做买方类保理的客户应符合《办法》规定的积极发展类客户标准。对于与我行尚未建立授信关系的积极发展类客户,鼓励以买方类保理为切入点,与客户接触并建立授信关系。第七条卖方类保理业务的准入条件:(一)卖方符合《办法》规定的目标客户条件;或(二)应收账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买卖双方有稳定的贸易往来关系,卖方履约记录、买方付款记录以及买卖双方的信用状况良好;2、保理项下交易的货物不属于大型机械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赊销期在180天(含)以内;3、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分散度,买方不少于3家,且任何一家的应收账款占比不超过全部应收账款的50;4、卖方将其对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
第三章授信审批与额度管理第一节买方类保理第八条我行可主动发起对买方的保理授信,买方类保理可叙做信用授信。第九条买方类保理额度应纳入客户在我行的授信总量进行管
理,但可以不体现在我行与客户签订的授信业务总协议、授信额度协议中。叙做业务时应按照产品操作规程完善应收账款受让手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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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我行合法权利。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