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研究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研究三
第三章可预见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实行之前,可预见规则主要适用于涉外的合同争议,对于国内的合同纠纷技术合同是例外的解决并没有可预见规则的约束。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时常运用可预见的观念进行裁判。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可预见规则的适用相比较而言缺乏经验支持。因此整理一些我国比较典型的适用可预见规则或涉及到可预见观念的违约损害赔偿案例,对可预见规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做简要的说明。
第一节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可预见规则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我国,法官直接适用可预见规则作出的判决,并没有说明采取的预见标准、预见的程度等问题,一般的,都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给出具体的赔偿范围。双方当事人通常是证明损害是否发生或是否存在该种损害以及数额的大小等事实问题,至于被证明已发生的损害是否能够获得赔偿则是法官的事情。实践中更多的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来分配损失的承担,而且在全部赔偿原则下,只要不存在混合过错,不真正义务的违反等情况,能够证明因违约发生的损害一般都会获得赔偿。
一、香港联中公司诉厦门国贸公司进出口智利鱼粉货款及违约案
1989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买卖五千吨鱼粉合同,总价金256万美圆。合同约定,装船期限:1989年45月三千吨,56月二千吨买方应于4月12日前开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同年3月8日,原告与托福亚洲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在数量、品名、规格、装运期等与上述合同一致的合同。4月12日,国贸公司开出金额为15195万美圆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
f证。5月31日,原告在智利港将3150吨鱼粉装船,并于6月21日将全套议付单据提交香港宝生银行。6月29日被告通过开证行通知议付行拒绝接受有两个不符点的单据。7月20日,船抵厦门,原告被迫接受国贸先付80货款的要求。自1989年5月中旬至8月中旬原告曾先后10余次催促被告开出余二千吨鱼粉的信用证。4月17日和5月2日原告安约定向托福亚洲有限公司开出了五千吨鱼粉的信用证。被告以原告应赔偿因鱼粉生虫所致损失为由,拒付所剩货款。为解决20货款问题,原被告双方经数次协商未果。
1992年12月31日厦门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厦中法经民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国际贸易单据交易之惯例,当事人收下全套议付单据后,仅付80货款,即便在货物检验放行后亦未付清余20之货款,已构成违约。其次,任何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