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第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
f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第二十条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形成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查,齐
f抓共管,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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