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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选修课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提高选课及考核的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公共选修课按人文社科类、科技类二大类别开设。学生毕业时公共选修课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一)《学籍管理条例》要求学生根据所学专业选修若干门人文社科类和科技类课程。人文社科类是指,文学、历史、哲学、法学、宗教、心理学、艺术、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课程。科技类是指,自然科学理论与各种工程技术。(二)建设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是提高学生人文与科学素质的重要方面,理工科系(部)要能开出介绍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思想与方法,倡导科学精神的选修课;文科系(部)要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的建设,开出足够多的、高质量的介绍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世界优秀文化,弘扬人文精神的选修课。二、公共选修课的登记与审批(三)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办理登记与审批手续。办理登记、审批的要求是:填写申请表、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周历、使用教材、适合对象,经教研室、系(部)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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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教务处审批后安排。(四)凡因教师及教学内容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不
好或选修人数太少的公共选修课,教务处有权决定停开。三、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五)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在一学期授完,特殊情况(如第
二外国语),不能授完的课程分(一)、(二)部分加以区别。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一般不超过32学时。如超过32学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选修人数多受到教室容量的限制时,在教师可以重复开出的情况下(如一学期先后开两次,或一周内对不同的班讲两次等)教务处可以在排课时予以安排。
(六)选课人数不足50人的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开课,艺术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课。
(七)需要进行实验、上机但不具备条件的公共选修课,暂不开设。
(八)新开课的教师须安排试讲。(九)承担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教师工作规范》,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四、选课要求及指导(十)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理工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部分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文科(含经济管理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部分科学技术类公共选修课(选修的具体学分以各版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学生不能将与自己主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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