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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应当满足我国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并且在压力容器离岸前经过我国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第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
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第十一条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2-
f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5002-2010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
健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六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整治规定;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九压力容器设计、采购、安装、改造、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超高压容器的;二使用易爆、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或者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三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四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上(含5台)的;五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适时演练并记录: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下的;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第十五条使用10台以下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安-3-
fTSGR5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仍然是使用单位。第十六条符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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