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岗位操作人员。具体工种按
f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人字2003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殊工种类别重新调整后,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件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1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2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安全资格证书。上述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的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或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统一组织培训。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培训应在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件规定,危险物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地方
f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指定培训机构培训。1地面电工、电气焊切割工、高空作业人员架子工,经培训合格后,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26KV以上的变电所值班人员、维修电工、线路维修电工,经电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颁发入网电工许可证。3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矿各单位的区队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班组长,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