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培训的范围和要求安全技术培训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职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2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3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上述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或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统一组织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1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职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2应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初
f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培训合格后: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2井下爆破工放炮员、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后,再由地方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第十条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2005年2月1日前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仍执行2年有效期至期满2005年2月1日后,有效期为3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复训。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复训时间为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40学时。第十一条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矿长。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分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巷修等区队长驻矿安全监察员其他从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