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作品数总和不超过6件)参加全国竞赛。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省评委会推荐通过预审的部分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第二十三条省组委会将在竞赛的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在条件成熟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活动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省组委会在决赛成绩公布后,举办成果转让活动。科技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评审获奖的依据。第二十五条省组委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省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第五章奖励
评出第二十六条省评委会对各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复审,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依据类别
f分别进行评审。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复审的作品总数的3、8、24和65。原则上,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须经过终审答辩环节产生。第二十七条参加省级竞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省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第二十八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团体总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设“挑战杯”1座、“优胜杯”若干,授予团体总分体前几名的学校。第二十九条各等奖项计分与排序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省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5分。如遇总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作品的个数多少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第三十条竞赛按参加省级预审的高校数量的40左右设立优秀组织奖,同时视情况奖励部分工作出色的市级单位。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省组委会确认。第三十一条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加省级竞赛的作品须向省组委会缴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第三十三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