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由省评委会副主任1名、评委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省组委会中抽签产生的2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1名省评委会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1授权省组委会秘书处从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其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f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单位予以保密。第十三条省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省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第十四条省组委会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1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享有2件作品直接进入省级决赛的权利。发起高校的数量可根据省级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第十五条各市团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协、学联联合设立市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提倡各市、各高校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在省级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以申报作品参赛。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省级决赛当年7月1日前2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作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或确定为)集体作品。申报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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